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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75条”(二)

作者:xyadmin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287

四、强化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

40.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20万元奖补。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给予一定奖补。

41.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笔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补,每笔担保业务最高奖补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补,每笔风险缓释业务最高奖补100万元。

42.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加快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整合组建进度,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构建市、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奖补,重点向小额、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奖补。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机构,按照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给予奖补。对为发行上述票据、债券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每年按照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注入国有资本金。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全市金融机构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年净增量的1%计提风险补偿金,置换金融机构不良贷款。

43.用好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对为我市外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人民币贷款的驻青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当年新放款额1%的标准给予奖补。

44.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奖补力度。将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奖补的比例由50%提高到60%(小微企业给予100%奖补),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45.支持建设外贸综合融资服务平台。财政资金按照不高于1∶2比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搭建外贸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资金等综合服务。

46.鼓励发展产业链金融。鼓励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保险等多元化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不超过租赁额1%的奖补。

47.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最多可获得3年分别为80%、60%、40%的保险费资助,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贴息资助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48.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水平。中央和省、市财政共同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政策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及市场化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新业态,投资有强大知识产权自主开发能力的国内大中型企业。

49.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强对“千帆计划企业”首投、首贷、首保扶持,对首次投资“千帆计划企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20万元。对商业银行新增贷款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补。

50.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通过贴息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奖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奖补。对获得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的区(市)政府、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1.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2018年将葡萄种植保险纳入全市农险补贴险种范围。2019年全面取消产粮大县县级财政负担的小麦、玉米保险保费。鼓励区(市)政府与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最大限度满足农民不同保险需求。

52.实施“安责险”财政奖补政策。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补贴制度,为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化工行业提供保险费补贴。

53.继续实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可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增加合同融资模块,充分利用电子化平台优势,探索实现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便利。

5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担保贷款范围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等9类群体,创业者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最高3%的比例给予经办机构奖补。

55.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增信作用。加快构建覆盖全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1.8%担保费率奖补;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1.2%担保费率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给予2%担保费率奖补。

56.积极争取中央下达我市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额度。对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探索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对分配到区(市)的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收益债券,按照“先准备、先发行”的原则,优先为做好准备工作的区(市)发债。

57.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推广和运用。严格PPP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门槛,争取PPP模式应用到更多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58.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支持“956”产业发展。加强基金招商推介,推动基金早落地、早见效。进一步丰富基金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作用,完善基金管理和评价制度,确保基金最大程度发挥效益。

59.加速金融资源集聚。对在我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奖补。我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我市汇总纳税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60.鼓励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金融创新。对在我市注册的金融机构、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我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机构,申报的金融创新项目或成果,经评审择优给予奖励。

61.加大金融人才奖补力度。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激励机制,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对入选我市金融高端人才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获得“青岛金融之星”称号的,给予一定奖补。

五、调动区(市)干事创业积极性

62.建立新旧动能转换专项激励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激励资金,连同省财政给予我市的新旧动能转换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激励支持新旧动能转换较快的区(市)。

63.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补机制。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照市与区(市)现行的财政体制,将市级分享部分全部奖补给区(市)。

64.鼓励支持区(市)开展外贸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对于获批山东省“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的区(市),市财政给予最高800万元奖补。

65.建立企业跨区(市)迁移利益补偿机制。企业(不含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的)在区(市)间正常迁移且迁移前1年缴纳地方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以迁移前1年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为基数,由迁入区(市)对迁出区(市)给予补偿,并调整相关区(市)的收入增长计算基数。

66.建立“飞地”项目利益分享机制。对由区(市)政府引进但在其他区(市)落户的“飞地”项目,双方约定进行利益分享的,由市财政按照双方约定和市与区(市)财政收入分配体制有关规定,办理财力划转。

67.建立财政资金调度激励机制。在拨付调度款时,将调度款额度与各区(市)收入质量、库款保障水平、预算执行进度等因素挂钩,引导区(市)做好相关工作。

68.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理念嵌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各环节,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持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管理,推进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培育高效便利化营商服务环境

69.全面落实税收激励政策。积极推动国家给予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好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税收政策。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比例由2.5%提高至8%。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0.持续释放减税政策红利。重点落实2018年以来国家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增值税税率由17%、11%分别调整为16%、10%;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落实好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或减征契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71.提高企业纳税便利程度。落实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简并优化纳税申报表、建立信用积分制度等改革措施。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模式,实现新办纳税人办税事项线上办理。推进异地纳税便利化,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落实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

72.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及时公布减费降负政策文件;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确保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73.深入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意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配套政策体系。制定劳动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公共文化体育、城市运营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方式。

74.专项资金管理“抓两端、放中间”。财政部门抓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前端、后端,前端管好财政支出政策出台、确定专项资金总规模,后端强化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的申报遴选、可行性论证、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确定、考评验收、预算执行等工作,全部由事权部门组织实施。

75.推进财政审批服务便利化。对纳入市级财政部门“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2项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一次办结”。丰富非税收入缴费渠道,在现有征缴方式的基础上,引进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提高企业、群众办事的便捷度和满意度。

以上财政政策实施期限为2018年—2020年。各相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明确申报和兑现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细化措施,为推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有力支持